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免征企业所
得税
【适用主体】
台湾航运公司
【政策内容】
自 2008 年 12 月 15 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
岸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
税。
【适用条件】
1.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
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上述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
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2.享受政策的台湾航运公司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从事上述业务在大陆取得的
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企
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58
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 号)第二条、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