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政策
【适用主体】
经国家批准的专业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以下简
称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单位
(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
【政策内容】
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在经国家
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
品货值 15 万(含 15 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
品通关手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适用条件】
1.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是指市场经营户自营或
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市场采购贸
易监管办法办理通关手续,并纳入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
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管理的
货物(国家规定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除外)。
2.委托出口的市场经营户应与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签订《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协议》。受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
营者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市场经营户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应按以下要求时
限,在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中准确、及时录入商品名
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相关内容形
成交易清单。
(1)自营出口,市场经营户应当于同外商签订采购合
同时自行录入;
(2)委托出口,市场经营户将货物交付市场采购贸易
经营者时自行录入,或由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录入。
4.市场经营户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
免税申报;委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可以代为办理
免税申报手续。
5.试点范围包括:浙江义乌国际小商品城、江苏海门叠
石桥国际家纺城,浙江海宁皮革城、江苏常熟服装城、广东
广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场、山东临沂商城工程物资市场、武汉
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河北白沟箱包市场、浙江温州(鹿
城)轻工产品交易中心、福建泉州石狮服装城、湖南长沙高
桥大市场、广东佛山亚洲国际家具材料交易中心、广东中山
利和灯博中心、四川成都国际商贸城、辽宁鞍山西柳服装城、
浙江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浙江台州路桥日用品及塑料制品
交易中心、浙江湖州(织里)童装及日用消费品交易管理中
心、安徽蚌埠中恒商贸城、福建晋江国际鞋纺城、青岛即墨
国际商贸城、山东烟台三站批发交易市场、河南中国(许昌)
国际发制品交易市场、湖北宜昌三峡物流园、广东汕头市宝
奥国际玩具城、广东东莞市大朗毛织贸易中心、云南昆明俊
发•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深圳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内蒙古
满洲里满购中心(边贸商品市场)、广西凭祥出口商品采购
中心(边贸商品市场)、云南瑞丽国际商品交易市场(边贸
商品市场)、天津王兰庄国际商贸城、河北唐山国际商贸交
易中心、吉林珲春东北亚国际商品城、黑龙江绥芬河市青云
市场、江西景德镇陶瓷交易市场、重庆市大足龙水五金市场、
新疆阿拉山口亚欧商品城、新疆乌鲁木齐边疆宾馆商贸市
场。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
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9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
2.《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
贸函〔2020〕425 号)
3.《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外汇局 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
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22〕479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