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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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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社会保险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1.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用人单位费率为0.5%,职工个人费率为0.5%,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2.自2023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设区市,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设区市,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设区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计算时点为2022年底。现行费率是指2018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前适用的费率。

【享受条件】

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的缴费人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2.《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22〕8号)

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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