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政策规定及申请流程
一、校车使用许可审核
(一)校车使用许可范围:
校车使用许可范围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用于有组织地接送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专用校车。
(二)校车使用许可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三)校车使用许可程序:
本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因接送学生上下学需要配备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下同),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具体程序如下:
1.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可登录县教育局网站首页“规范性文件”栏目下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信丰县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信丰县校车随车照管人员资格申请表》、《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体检表》、《信丰县校车运行方案审批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2.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9游体育官方网入口县中小学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校车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检验后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不超过1个月);
(5)驾驶员身份证、《信丰县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经过审核、盖章);
(6)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7)随车照管人员身份证、《信丰县校车随车照管人员资格申请表》(经过审核、盖章);
(8)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
(9)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10)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11)属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的提供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从业资格证。学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提供校车服务,无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格,但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2—11项材料须核验原件并提供4份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学校对所有材料予以核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按一车一档案装袋集中报送县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在向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材料的同时,需将上述第8项材料校车运行方案(含所属乡镇、学校名称及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县公安交警部门邮箱和县交通运输部门邮箱。
3.县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分别送县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4.县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查,向县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
5.县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政府。县政府决定批准的,出具校车使用许可证明,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和程序重新申请校车许可和校车标牌。
(五)校车使用许可注销、吊销、撤销
1.注销校车使用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县人民政府可以注销校车使用许可:
(1)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注销的;
(2)校车驾驶资格被注销的;
(3)变更校车运行方案未重新申请变更许可的;
(4)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超过有效期的;
(5)校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
(6)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客运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从业资格证被确认为无效的。
2.吊销校车使用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县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
3.撤销校车使用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校车许可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县人民政府撤销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校车使用许可。
4.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因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15天内,到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将校车标牌交回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清除专用校车外观标识。
二、校车驾驶资格审批
(一)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二)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程序
1.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材料:
(1)《信丰县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属外地的,需开具居住证明);
(3)体检表原件,原驾驶证;
(4)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和无吸毒史证明(留存原件);
(5)从业单位开具的无酗酒滋事、被劳动纪律处分的证明(留存原件);
(6) 县事故大队开具的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留存原件);
(7)一寸白底彩照两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其工作规范办理校车驾驶资格的取得。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校车驾驶人资格取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其工作规范办理校车驾驶资格的注销。
三、随车照管人员资格审核
(一)随车照管人员条件:
1.年龄在22周岁以上,不超过55周岁;具备初中以上学历;
2.无犯罪记录;
3.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4.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
(二)随车照管人员职责:
1.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或学校分管领导取得联系。
2.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安全技术的检查。
3.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三)随车照管人员资格申请程序:
申请随车照管人员资格,应当向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
四、关于原经许可目前在用校车的处理办法
对于原经许可的在用校车,在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规定的3年过渡期内,按照规定办理校车使用许可。
(一)许可条件:
1.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对普通车辆安全运行的普遍性规定;
2.座位上限不超过《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的规定(用于运载幼儿的在用校车座位数不超过45人、用于运载小学生的在用校车座位数不超过56人);
3.配备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4.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采用转向助力器、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
(二)申请许可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校车安全技术检验与维护
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配备校车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六、加强监管
(一) 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做好校车的许可审核登记工作,要建立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案,所有档案材料要条目清晰、内容详实、管理规范。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每年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并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负责审核确定校车运行方案(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将会同安监等部门定期对校车的运行进行监督检查,联合整治,同时公开举报电话,方便群众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