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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本)》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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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规范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一步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制度,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在“2023年参照执行标准”的基础上,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2月31日修订印发了《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本)》。现按照有关规定,就文件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3年本)》自2023年12月12日实施以来,对我省市场监管案件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行使起到了积极作用。因原裁量基准所涉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为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态调整,结合市场监管实际需求,我局修订了《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本)》。


二、制定过程

我局于今年10月修订形成《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本)(征求意见稿)》,于11月1日先后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内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12月13日共收到23条意见建议,对于这些修改意见建议,经商省局相关业务处室认真研究,吸收采纳了其中合理的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了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应内容,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建议反馈原因。按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管理办法》要求,经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后形成送审稿,于2024年12月26 日召开第二十次党组会对《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本)(送审稿)》进行了集体讨论并审议通过。后经局长签发,通过省局网站向社会公布了《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本)》。

三、主要内容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本)》共十四编,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职权种类划分为: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广告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计量监督管理、标准化管理、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商标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协调、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及其他编。主要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第一编 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

1.因法律法规规章制修废,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增加《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将第一编标题“信用监督管理”修改为“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

4.调整该编有关条文序号。

第二编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

1.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裁量基准部分条款的裁量内容。

2.增加《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调整该编有关条文序号。

第三编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

1.因法律法规规章制修废,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已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履行相关监管职责,2025年3月1日删除有关裁量内容。

2.修改《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调整该编有关条文序号。

第四编  广告监督管理(无变化)

第五编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裁量基准部分条款的裁量内容。

第六编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因法律法规规章制修废,修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七编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1.因法律法规规章制修废,修改《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裁量基准部分条款的裁量内容。

2.调整2023年裁量基准部分条款的内容。

第八编  计量监督管理

1.因法律法规规章制修废,增加《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调整该编有关条文序号。

第九编   标准化管理

1.因法律法规规章制修废,修改《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调整该编有关条文序号。

第十编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无变化)

第十一编  商标监督管理(无变化)

第十二编  知识产权保护协调

因法律法规规章制修废,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十三编  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因法律法规规章制修废,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十四编 其他

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部分文字内容。

四、参照执行范围

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本)》印发及各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时间为节点,区分参照执行。

一是自该标准印发之日起,市场监管部门新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参照执行该标准。

二是该标准印发之日前,市场监管部门已立案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按照“从新兼从轻”的原则,参照执行该标准。但是,如参照执行该标准对当事人做出的行政处罚更重,应参照执行原适用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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